在
承包期限内,村镇级层面不得擅自取消或停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若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
承包土地遭受重大损失,此类特殊情况下需进行适当调整或回收的,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们的大会表决通过,或是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的支持,在此前提下,还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取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