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若无法地通知其亲属或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恐怖活动的罪犯,而此时通知又会对侦查产生妨碍作用时,在
拘留发生之后的24个小时内,应将该
被拘留者的
近亲通知到位。
当妨碍侦查的情况得以消除之际,应当立即向被拘留者的近亲发出通知。
在此之后,拘留事由理当得到立即执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其近亲或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或恐怖活动的罪犯这样的特殊情况,且这种通知会对侦查形成障碍,否则必须在拘留后的24个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近亲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