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主张通过
诉讼途径达到
离婚目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冷却期”规定。
然而,在
协商离婚过程中,“冷却期”的概念应运而生。
具体而言,倘若在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的第30天内,有任何一方表示不愿
离异,那么其有权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并向该机构提供撤回请求。
在此前提下,当“冷却期”结束后的第30日,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领
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则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