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被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并未导致产生所谓的“
案底”。
通常称为“
刑事案底”的实体,实际上是经过法院
公开审理并被判定有罪的某些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详尽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以及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内容的综合文档。
而在
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中,
拘留是由负责执法活动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行动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针对
现行犯罪者或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员的暂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利的
法律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构成
刑事惩罚,它仅仅是侦查期间所采用的一项司法
强制措施。
正因如此,并不存在被称为“案底”的主体。
唯有通过
刑事审判而受到的
刑法规定的
刑罚才能使公
民法律记录中留下相应的案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