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
信用卡时涉嫌
伪造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
(二)于信用卡已经取消且失效之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情况;
(三)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之名持有并使用其所拥有的信用卡;
(四)借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活动的状况。
所谓“恶意透支”即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违反规定额度或期限的透支方式,经发卡银行催促后依然心存侥幸,拒不偿还资金的行为。
因此,若信用卡
拖欠款项
逾期时间过久,银行屡次敦促无效的话,银行则有权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追讨。
倘若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庞大,更有可能演变为
刑事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