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在这一过程中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
使用年限进行分类分档,然后按照平方米进行单位计算得出最终数额。
2.周转补偿费用,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性居住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生活不便,采取以临时居住条件为依据进行划分等级,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按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是自动放弃某些合法权益例如自愿迁徙至偏远地区或者不主张获得拆迁单位的住房安置等事项,此类费用的具体额度需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地域环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做出最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