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之后,负责执行该项工作的相关机构将制定并公开颁布
征收补偿方案,以供
当事人查阅。
这种方式能够让他们确切地了解到自己的房产是否归入征税范围之内。
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操作往往始于划定清晰的房屋征收红线,这不仅明确了需要征收的具体房屋所在的范围,也确定了即将发生的政策转变。
在国内的众多城市中,特别是深圳地区,房屋征收基本上遵循着“先进行协商,再进行征收”的工作指导方针。
而且,在项目启动初期,负责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已经就具体事宜展开了多次的协商和谈判。
如果无法通过平等、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那么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从而进入后续的房屋征收流程。
2、当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的正式决策之后,他们有义务立即发布公告通告社会公众。
这个公告应该详细说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其他人权方面的内容,同时确保被征收者知晓有关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权益。
市级或县级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均应竭尽所能去担当法律和政策顾问的角色,积极参与并解答纳税人对于征收与补偿的各种疑问和困惑。
此外,当房屋被依法征收完毕以后,其对应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同步收回。
需要指出的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任何不恰当的增补补偿费用的行为都视为违犯规定,且不会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
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