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于无期
徒刑的囚犯而言,在满足法定
减刑条件之后,所应适用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2.针对
犯罪分子的
减刑事宜,应由监狱等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建议书。
3.人民法院应当组织
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