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时,
责任认定的裁决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错误的严重性进行判断而得出。
若仅是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引发的事故,则该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是由两位或以上的当事人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应当按照过错的较重程度,各自承担主责、同责及次责等不同形式的责任分配。
在所有当事人都没有任何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各方无需负责;
如果其中一位当事人存在
故意行为,那么其他各方皆不需承担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