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体情况,我们所知的是,向我国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个年头。
而诉讼时效期间则是从权利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伤害,以及义务方从那一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权利从受到伤害的那一日算起到二十年后,人民法院并不会予以保护;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权利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诉讼时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权利者已经失去了
胜诉权,但仍然可以提
起诉讼,只是对方有权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