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入职仅数周且尚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遭到解雇该行为是否合法性问题,需将具体情况进行深究分析后方可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若出现以下任一
情节严重者,其所属用人单位有权将其解聘: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发现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录用标准;
其次,
当事人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再者,当事人有严重的渎职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或是故意损公肥私等不当行径,给所在企业带来了重大
经济损失;
另外,劳动者如同时与多家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严重干扰了本组织的正常运转秩序或经过企业督促提醒之后仍拒绝纠正错误行为的;
此外,若因当事人涉及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失去效力的;
最后,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服刑的。
除上述特殊情境之外,对于无辜被解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