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决定实施
拘留,还是检察院责令
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都应在实施拘留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
被拘留者的亲属,确保他们了解事件的进展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拘留情况必须实时记录在案,并由专业
律师进行审查,
保证痕迹保留完整无缺。
2.当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这一法律凭证,以示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拘留证上需注明拘留缘由及必要的法律手续,以便被拘留者及其
家属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如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行为,被拘留者可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例如向上级公安机关索要拘留证副本、为自己或其他被误导者作证等方式,要求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也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