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要素。
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乃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的资金
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具体犯罪对象则为本单位所属之资金。
2.客观
犯罪构成。
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者滥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性活动,甚至进行了非法活动等行为。
3.
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类型,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单位的在职员工。
4.主观犯罪心态。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者明知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却仍然故意实施此类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