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村级集体作为非法定的土地征收机构,并未获得土地管理法所赋予的
征地资格。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占用土地涉及到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均需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之事宜,皆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在已经核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之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则可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若涉及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皆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