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签署了就业申请表并不等同于
劳动合同。
《求职者报名表格》仅作为求职者在正式开启工作生涯之际履行进入公司程序所需填写的文件,不应该被视为一份劳动合同。
然而,若《
入职登记表》已充分囊括构成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并且表格上的内容足以确立求职者和招聘方之间的基本法律
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便应该将其视作一项具备建设性
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并按此视为求职者与招聘方间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