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分别居住达2年后,若他们对于
离婚事宜、子女的
监护以及
财产分配等问题均达成了共识并自愿
协商一致,便可以赴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
然而,若是通过司法程序
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需要有分开居住满2整年的事实前提,以便符合法院对离婚判定的条件之要求,即因感情矛盾导致的长期分离。
所以,如以
分居为由要求援引离婚,其前提必须是由于情感关系出现裂痕引发的持续性分居。
倘若因为工作、学习、医疗等客观因素使得夫妻不得不异地生活,这种情形并不被视作法律层面上的分居行为,此类涉及离婚的
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法院受理与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允许离婚的“分居”状态,务必满足持续时间超过24个月且分居生活不含任何中断。
此外,该分居状态还需有充分的
证据加以印证。
总而言之,法院仅认可一种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重新结好已毫无可能”,而其中的“因感情关系破裂导致的分居居住长达2年以上”仅作为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能否实现离婚仍需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深入分析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同时审视夫妻之间是否还有可能重归于好。
因此,一旦达到分居满2年这一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迎来离婚的命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