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
贷款诈骗罪乃是以
非法占有所图谋,蓄意捏造引进资金、建设项目等虚构事实、使用
虚假的经济契约、出示虚假的证明文件、擅用虚假的
产权证书作为
担保措施,超越
抵押物品自身价值进行多次担保或采用其他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款额较大者,均将视为
犯罪行为。
其中,若
伪造印章的动机只是为了获取贷款,那么无疑便是已经触犯了贷款诈骗罪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凡在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便可被认定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捏造引进资金、建设项目等虚构事实之借口;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采取欺骗性的证明文件;
(四)滥用虚假的产权证书作为担保,或在超过抵押物品原值的前提下多次担保;
(五)诈骗性地
骗取贷款的其他手段。
”对于此类
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形,
量刑标准如下:
针对情节较轻者,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并
处罚金,
罚金金额最高可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亦可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
最重
刑罚为十年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承担罚金责任,且罚金金额也不能超出五十万元人民币。
此外,若情节极其恶劣,还可能面临财产罚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