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确定签署的合同,同样属于书面合同范畴。
在民事法律中,对于合同的缔结形式,从其性质上分为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间接形式(如代书、录音录像等)三种类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所谓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了诸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等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书写内容的载体形式。
同时,法律还认为,那些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实现的、不仅能实体化呈现相关交付资料而且随时可进行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具备书面形式的性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