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
离婚之后所享有的子女
探望权利之际,夫妇双方理当制定具体明确的时间表,以便对孩子的探视进行细致安排。
这个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针对日常生活所需做出理智地调整,以此来确保既能有效促进孩子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又不至于影响到离婚后的各自主人今后的生活。
1、若出现子女受到他人(例如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其亲属)的教唆、引诱以及威胁的情况。
凡子女因上述种种因素而产生排斥探视感受的例子,应当由法庭继续负责此案的审理。
在此情况下,承审员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状况,对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父母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的话甚至可以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性手段,敦促他们尽快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
2、根据子女的真实年龄与客观识别力做出合理判断。
针对子女拒绝与其父亲或者母亲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需要我们依据其实际大小和鉴别能力进行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依法进行处理。
若是子女具有足够的认知理解能力,便应该裁决暂停执行,不能强行实施相应权力。
3、全力做好子女的心理疏导工作。
承审员会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对子女展开心理教育,通过耐心的劝说使子女认同并接受另一位父母的探望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