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结束之后,若
刑事惩戒期限尚未期满,通常情况下将即刻进行监管收监。
在
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情况消失之后,若罪犯的
刑罚期限仍然未满,便应适时进行监管收监。
针对由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需收监,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传递至公安机关、监狱或其它执行机构。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将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及时地监管收监:
其一为发现罪犯不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
其二是严重违反了与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相关的规定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各种状况已经消失,但罪犯的刑期仍未达到期限。
至于对那些已经宣告被判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罪犯,若是他们出现了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暂时实行
监外执行:
首先就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内科医院接受专门治疗;
其次是女性罪犯处在孕期且所怀胎儿正处于哺乳阶段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孩;
最后就是因为生活无法完全自我照顾而需要采用暂行监外执行,且不会对社会造成过于严重的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