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佣方未能与
劳动者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确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
劳务关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证据:
(一)
工资支付凭据或者详实的(职员
工资发放一览表),以及
社保险费用的缴款记录;
(二)给予劳动者的工作证或者服务证等能验证其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由劳动者本人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或者是报名表格等招录相关信息纪录;
(四)出勤记录;
(五)其他同仁或部门对其进行的旁证材料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