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南京市的
工伤事故中,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级别标准,若伤者被判定为
十级伤残,将得到相关的医疗救治费用,包括
护理费、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因接受治疗而导致的
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所有必要的治疗及康复费用。
此外,根据
受害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支付
残疾赔偿金。
而该项金额将根据受害人失去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的严重程度或者具体的
伤残级别,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衡量标准,从定残日开始,依照20年来计算。
对于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残疾赔偿金金额将减去1年;
反之,如果是75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残疾赔偿金则按照5年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