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盗取并实施使用签账卡者,应按照本
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这一特别情形主要涉及到
盗窃罪犯在
盗窃他人账号卡之后,使用这一非法获取之物进行
欺诈活动的行为。
这其中所涵盖的范围,既包括了罪犯自行
盗刷信用卡的情况,同时亦包含了罪犯团伙成员或是其他知情人士,在明知系未经合法授权而获取的账号卡后,仍然选择盗取并使用这一
信用卡的行为。
在后一种情况之下,对于参与此类欺诈活动的罪犯团伙成员或者其他知情人士,将被视为
共同犯罪,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严厉的
刑法惩罚。
然而,若有嫌疑人并不知晓其使用之次信用卡为不正当途径所得,此类人员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他们需要依据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及
犯罪情节,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例如,某位
犯罪分子通过盗窃手段获取了一张信用卡之后,他声称此卡为无意间拾得,并让其朋友代为使用。
在此类情境之中,对这位使用者均不能按照盗窃罪这位
犯罪行为人论处,而是应该根据其所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性质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当的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