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需提交与其被诉
行政行为合法性紧密关联的所有关键
证据。
通常情况下,若被告人欲证明行政行为之合法性,需从如下五大维度来展示相关证据:
1.涉及行政主体的关键证据材料,对于原告对行政主体权限存有异议者,理当提交与其权限根据相关系的有力证据。
2.涉及行政程序的重要证据材料。
3.涉及被诉行政行为判定所认定事实情况的关键证据材料。
4.关乎行政裁量合理性之证据材料。
5.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凭之规范性文件的充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