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时限在九个自然月之内。
2.在一般情况下,调查和
拘留的时间长度可以达到两个月之久,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特别许可,可以将其延长一个月。
对于极为复杂并且重要的案件,需要由省级检察机构进行批准,并可延长两个月。
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重
刑事案件,若需延长,则必须经过省级批准或决定,并适当延长两个月。
3.当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之后,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
起诉的决定,经特殊情况下不得超出一个半月。
4.对于由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的
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接收到案件材料之后的两个月内给出审判结果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