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此项时效是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并初步确认义务人及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权利人自权益实际遭受损害时起已逾越20年之久,该情形超出了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最长诉讼时效,因此自然不再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的例外情况下,
当事人仍然具备提
起诉讼的可能,此时可依法提出相应申请以延长
诉讼实效期。
因此,一旦发生
欠款逾期未予偿还,且逾期期限达到三年仍未行使讨还权的情形,便视为已经超过法定的
诉讼时效,导致相关
法律效力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