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的婚前
个人债务是否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发生地位转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并无必然的联系。
换而言之,即便处于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丈夫于婚前所持有借款,通常也无法援引法律规定迫使其配偶偿还此项
债务。
因为此类负债属于个人范畴而非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前提假设是当
债权人能够依法举证并展示出一方婚前所造就的负债与
债务人结婚后的家庭生计之间存在着明确定义下的因果关联性。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的婚前个人债务也应当参照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来说,根据自元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均可在
书面形式上签字或于事发之后经另一方确认等方式来背书债务,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家庭每日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不过,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范围,则此种类型的债务不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有效地证明该笔负债被用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的意愿表达之外的其他事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