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支付员工薪资义务的
经济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1、任何未经明示同意而擅自扣留或故意拖延支付给雇员的薪酬,除了应在规定期限内全数支付该等薪酬之外,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要求额外发放相当于薪资额度25%的
经济补偿金以示公平。
2、对于某些过失行为,例如未依照
劳动合同规定或者现行法律
法规支付给
劳动者相应的
劳动报酬、未对员工的
加班情况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及在
解约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应由劳动
行政机关加以督促限期补足,具体补足款项包括欠缺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法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以及未根据法律支付的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如果补足款仍然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应付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100%作为
赔偿金予以支付。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如果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现行法律指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若所支付薪酬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在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后却未及时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
(4)在解约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这几种情况均属于
违法行为并将面临严重的经济责任追究。《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