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应为上述
房屋所有权人所享得。
房屋
拆迁产权的归属依据的是房产凭证而非户口簿,因此,户口簿中的户主未必便为实际房屋拥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之权属性质以及区位、使用功能及建筑规模等要素进行全面调查及登记核实,此过程中,被
征收房屋的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调查所得结果亦将在征收范围内向各户被征收人公布。
进行
拆迁安置时,一般的做法是通过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签订一份协议来完成,协议内容包括关于迁居方式、地点及标准的约定,这些信息都将体现在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方案达成共识,则任一一方可向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提出裁定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裁判,此项裁判即构成了具象的
行政行为。
针对安置住房的问题,它既可以一次到位,直接置换
安置房屋,又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者支付被拆房屋住户临时安置费用,以使其能够自己找到临时居住地),以便先行度过过渡期,同时解决安置房屋的问题。
如果一次性安置住房无法实现的话,应在协议中明确设定过渡期间,这样,拆迁安置便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为一次性安置,另一种便是过渡性安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