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义工以特定情形作为依据,主动向雇主提出终止其与
雇佣关系的请求时,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
赔偿:
(一)在
劳动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义工享有的劳动防护或工作环境保障条款;
(二)雇主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给义工应得的
工资待遇;
(三)雇主没有按照国家要求为义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四)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令的规范性要求,从而侵犯到了义工的合法权益;
(五)由于存在欺瞒、恐吓,或者利用他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而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六)法律、行政
法规对于
劳动者可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具体情况做出了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