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申请离婚与
分居并无直接关联性。
1.若夫妻双方对此前提下的婚姻解除、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划分等事宜达成共同合意,则可由其中一方亲自前往另一方的
户籍所在地区或该
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
离婚手续。
即便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未按照传统的方式长期分居生活,亦可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
2.然而,当夫妻双方无法在此基础意见上取得一致时,有意愿寻求
离婚解脱的一方可向对方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而对于居住地点与实际居住地址相异的情况,应按后者为准适用司法
管辖。
经法院依据相关
法规裁定,若确信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消失,则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由于情感不和导致的连续超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分居生活,也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之象征,在此情况下调解后亦可能无法获取共识,从而导致法院将判定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