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具有长期性的,它并没有失效的说法,除非存在特殊的情况。
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合同因某些因素而宣告其无效的状况;
另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合同遭到了撤销或者在某些附带条件和期限的合同中,当这些附加条款的实现或者达成期限已经到了。
比如,那些附带有终止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它们通常会在期限达到时自动失去效力;
同样地,附带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会自动失效,除非条件真正得到了满足;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需要注意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