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
行政复议请求的提出,必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进行。
也就是说,任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有具体
行政行为对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都有权于知悉该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的第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申请期限另有特别规定,并且超过了六十日的期限范围的话,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其他正当合理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提交申请,则申请人的法定申请期限应从阻碍得以消除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