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理过程中未牵涉到财物事务性问题的案件,其委托费用为:
800元至10,000元/份;
而涉及到财物事务性的案件则需遵循以下原则:
每份委托书基础服务费用为1,000元至2,000元。
如涉及财产标的额超越了1万元,将分别根据以下比例分档次进行递增式计算:
关于争议财产标的数额的计费比例如下:
1.争议标的额限定在1万至10万之间的部分,上述比例为5%至6%;
2.争议标的额在10万至100万之间的部分,上述比例为4%至5%;
3.争议标的额在100万至500万之间的部分,上述比例为3%至4%;
4.争议标的额在500万至1000万之间的部分,上述比例为2%至3%;
5.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至5000万之间的部分,上述比例为1%至2%;
6.争议标的额超出5000万部分,其比例为0.5%至1%。
(二)对于
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物事务性问题的案件,其委托费用为:
1500元至12,000元/份;
若牵涉到财物事务性问题,则按照
代理涉及财物事务性问题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但是其最低收费不得少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无论是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还是
自诉人和受害者的
诉讼代理人,如果他们在审理过程中未涉及任何财物事务性问题的话,其费用应为:
(1)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
2500元至20000元/份;
(2)担任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2000元至15000元/份。《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