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之前的调解程序中,通常会询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双方
当事人在婚前时期的认识基础问题:
双方是如何结缘,认识的具体时间,所采用的交流及交往方式以及双方相识多久等等。
2.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情感状况:
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姻
存续期内对于彼此的喜恶程度、性格特点、对于对方的熟悉程度、相处过程中是否常常出现冲突以及吵架等情况。
3.导致夫妻最终走向
离婚的根本原因:
例如是否因为双方
家庭成员的矛盾、第三方介入导致
婚外情等因素。
4.目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态以及是否有可能重新修复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