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首先您需与其进行协商,探询其能否基于原有的借据基础上再行予以补充完善,若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则可根据商定内容重新拟定新的
欠条;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您需要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来搜集和固定其它能够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
借贷关系的相关
证据。
例如:
围绕
物证这一关键因素进行梳理,包括借款信息、详细的聊天记录等等。
此外,如果您还有存档的银行转账凭证,也建议将它一并列入到证据清单中,为后续审判提供强有力支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