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雇员在履行其职责与权力时,若发生违反法律
法规施行罚款、取消许可证书以及
营业执照、勒令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收物项等
行政处罚;
实施非法的财物查封、扣押及冻结等行政强行举措;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征用财产的行为;
以及造成
财产损失的其它不法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权益。《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
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