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工伤相关事宜进行
鉴定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三大步骤:
即工伤确认阶段、劳动能力评测以及工伤员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与救助途径等环节。
对于工伤确认环节,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亦可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共同发起申请,然而由于申请人身份各异,因此在申请的优先次序上也会有所差异。
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或是被确诊患有
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提出工伤申请,若遇到特殊情况,则需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全面评估并报批后才能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工伤申请,那么只有工伤职工与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有权力提出此类请求。
但需要强调的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日期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不能超过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