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扶养人,是指在合法情况下,成为受害者需要承担
抚养责任的未成年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的亲
近亲戚。
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会按照扶养人是否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受讼法院当地的上一个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进行计算。
如果被扶养人属于未成年群体,那么计算时间将延续到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而对于那些失去劳动力同时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人来说,那么计算期限将会长达20年。
然而,如果被扶养人已经达到60岁,则随着年龄增长每增加一岁扣减一年的护理期;
如果被扶养人年满75周岁及以上,那么护理期将按照实际的五年进行计算。
若被扶养人还存在其他被抚养对象,则受害方只需
赔偿受害方依法应该承担的那一部分。
当涉及被扶养人人数过多时,年赔偿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受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
反之,若赔偿权人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申请
诉讼所在地的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可以按照其实际居住地或永久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