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金额累积至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正式的
债务催缴之后,仍旧未支付超过三个月的期限而依然
拖欠其归还义务者,将会被视为
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行为,并可能会涉及到涉嫌违反
信用卡诈骗罪的
法律纠纷。
然而,如果恶意透支的
数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的透支款项利息,并且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考虑不予追究其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