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如遇特定法定情形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须待该情形消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方得规定于自中止时效的原因为期六个月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这里特列举以下五种法定情形作为参考: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监护人或其监护人去世、失去
行为能力甚至丧失
代理权;
(三)
继承事务开启后尚未确定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四)
当事人处于义务人或其他人的控制之下;
以及(五)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阻碍因素。《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