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法院裁决宣告正式生效前的任意一个时刻,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被指控者或被告,皆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如其行为极有可能受到管理、
拘留或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惩罚;
其次,若此行为涉嫌犯下可能长达数年的
有期徒刑,且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并不会导致社会产生任何重大风险;
再者,若涉案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与病情难以承受拘禁;
或者是案件审理完毕所需耗费的
羁押期已满,但是案件尚未完全办理结束,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将由公安机关来负责执行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