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欲解除
雇佣关系,可采用以下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友好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了
劳动合同;
其次,当
劳动者出现某些重大失误并导致用人单位严重损失时,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再者,对于无过错的劳动者而言,如果因经营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削减员工数量,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个人相关事宜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才能最终
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像以上所述以外的情况,还涉及多种方式处理,在此不再赘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