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退房流程之详解如下:
首先,客户可以选择通过挂号信函、传真的方式或直接电联的途径,向销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提出有关
退房要求的申请。
若系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最终退房决定形成,则该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并
赔偿因此可能带来的
经济损失,涵盖了可能产生的贷款利益损失、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
买房屋时所需支付的所有相关
税费等事宜。
其次,在客户正式提出退房申请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开发商有义务无条件地退还买房人此前已全额支付的房款,并积极协助办理客户与贷款金融机构之间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所需办理的相应手续或文件尚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该先行取代买房人为向贷款银行偿付每月必要的本金和利息,直到所有相关程序得以顺利完成为止。
最后,直至开发商将所有
购房款项按照既定标准如数返还予买房人,并圆满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金融机构的相关还款手续为止。
若在此期间相关工作未能成功妥善处理,自买房人发送退房通知起的第十六天开始至其完全获得所有房款之日止,开发商需每日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买房人支付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