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中的主要并罚原则主要为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及折衷原则。
其中,吸收原则是将重大
刑罚与轻微刑罚彼此相较,秉持重大罪行优先吸收轻微罪行或重刑优先吸收轻刑之理念实施。
而限制加重原则则要求对于多次
犯罪行为,依据最为严重者的
刑事惩罚予以适度
加重处罚,或者在总体刑事惩罚总和之下,选择数个重刑中位列第一的刑期进行执行,同时规定所施刑期不可超越特定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