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欠款本需满足的65,000元金额,若是能获得银行的
分期还款承诺自然是最佳选择。
然而,若未能得到业界认可,则应尽快筹措资金以期早日将款项支付完毕。
倘若产生的欠款额度达到了10,000元及以上的规模,并且已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的催促仍未能将所欠余额收回的情况下,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规定,这可被视为
刑法中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涉嫌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追究恶意透支责任的具体情况,首先应考虑欠款金额的大小,若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所有的透支款息均已悉数偿还,且情节相对轻微者,可以考虑不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
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
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