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的罪犯,通常需要服完最后三年刑期方可获得释放,然而实际情况中往往会选择完成全额六年刑期。
而在
判决书上判决其执行六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中,罪犯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改造教育,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情或是立下功绩的话,是有机会获得
减刑的,最终只需服刑三年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适用于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类型的
犯罪者。
在其服刑期间内,如能恪守监规,努力改造自身思想及行为,以诚恳之心改变过去走上
违法之路,或者通过个人努力获取到诸如英勇事迹之类的显著成就,那么都有可能获得减轻
刑罚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