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提交两份详尽且内容一致的
离婚起诉状。
2.提交能够证实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文件——即原始的
结婚证书。
若不慎遗失了原件,您可向当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以替代之。
3.请附上原告
身份证或户籍簿的正反两面清晰扫描件或者复印纸质版,并确保
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4.请提交含有孩子详细信息的出生证明或户籍簿。
5.倘若双方在
共有财产方面存有异议,须提交关于所有
共同财产的详细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