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
解除婚姻关系而配偶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之久时,便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
当法院宣告其失踪之后,便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在此情况之下,地方人民法院通常都会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断绝关系。
所谓的宣告失踪,即是在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由当地人民法院对于下落不明达到特定期限的人士作出宣告成为失踪人为其制定的一项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