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必须按照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担以下的
举证责任:
首先,若某方当事人坚称
雇佣关系的存在,那么他/她有义务向法院提交与该主张相对应的
劳动合同或者关于薪资领取方式、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以及工作管理方法的相关
证据资料作为支持。
其次,倘若
劳动者主张所获
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既定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已经实际获取的工资数额,那他/她则有责任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提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
再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获得无固定期限的劳工合同,那么他/她需要对满足签订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举证。
最后,当涉及到员工因公受伤的
赔偿问题时,被申请人则必须对存在因工受伤的事实以及
工伤的确立、
伤残等级的确定及其鉴定日期做出证明;
同时也必须提供工伤住院治疗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相关费用、申请转院治疗的证明文件以及
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报销、建议安装康复器具的说明以及处理所有费用的材料等事实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